“近年来,人民调解、社会法庭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、创新社会管理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,而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只有诉讼调解的内容,缺乏关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。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代表今天在接受《法制日报》记者采访时说,为了使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更好地衔接起来,进一步发挥社会法庭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,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,建立社会法庭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。
据了解,张立勇代表已领衔向大会提交有关这一内容的议案。
张立勇说,近年来,各种社会矛盾凸显,人民群众对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也呈现多样化。这就要求不能仅仅依靠司法裁判和诉讼调解的力量,而应当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力量,寻求各种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来疏导社会矛盾、分流诉讼压力。将社会法庭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纳入民诉法已成为必然趋势。
张立勇认为,社会法庭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功实践,为修改民诉法相关内容提供了科学依据。
从2009年起,河南法院在全省开展了社会法庭试点工作,动员和利用社会力量,主要运用乡规民约、人情大义、伦理道德等民间规范调处社会纠纷。截至2011年年底,全省已建立社会法庭2272家,选任社会法官35725名,累计调处各类纠纷113879件,其中经过司法确认5000余件,且无一件出现当事人反悔,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。
“社会法庭较好地发挥了化解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的作用。”张立勇说,社会法庭把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前、法院之外,初步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和涉诉信访的压力。
在社会法庭及其他措施的共同作用下,在全国法院受案数量持续上升的态势下,2010年,河南全省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首次出现下降趋势,同比下降2.3万件。2011年,河南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商事案件数量同比下降0.64%,涉诉信访大幅下降,呈现出整体向好态势。
张立勇介绍,社会法庭得到了基层群众的信任和接受。群众将社会法庭的优势概括为“四最”,即最快捷、最便利、最便民、最低成本;“四不”,不收费、不结怨、不繁琐、不上公堂。现在在河南基层特别是农村,群众的纠纷解决观念潜移默化地发生了转变,从过去的“有纠纷打官司”到现在的“有事找社会法庭”。
“在民诉法中增设社会法庭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章节,可以为这一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立法保障,进一步发挥其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。”张立勇说,实践证明,有必要通过立法将现有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加以整合,更好地与诉讼机制衔接起来,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。
张立勇建议,将“调解”一章变更为“诉讼调解”,同时增设“非诉调解”章节,对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范围、主要目标、基本原则等予以规定。
明确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范围。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包括:仲裁、行政调解、人民调解、商事调解、行业调解,除此之外,应当将社会法庭等其他新机制也纳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。
建立健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目标。应当充分调动和利用行政机关、社会组织、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,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、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,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。
明确诉讼机制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配合关系。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,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。
明确建立健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。应当始终紧紧依靠党委领导,积极争取政府支持,鼓励社会各界参与,充分发挥司法的作用;充分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权;合理确定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。